证券交易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

以下七种情形属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虚假申报。主要指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近期证监会便对张建雄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了严肃查处。

二是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短线操纵,操纵者凭借资金优势,以上述方式大量买入,将股价推高或在尾市拉抬股价,甚至拉抬至涨停,在次日或随后的较短时间内在股价上涨后迅速抛售,获取短线差价。

三是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在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的市场操纵案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四是自买自卖。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在近期证监会查处的“中核钛白股价操纵案”中,当事人程文水和刘延泽就存在着以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自买自卖的违法交易方式。

五是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单个帐户或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账户以其资金优势,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上述“中核钛白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就是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买卖,影响“中核钛白”的股价和交易量。

六是异常回转交易。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七是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上市公司披露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定向增发、业绩大幅变动等重大信息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在“杭萧钢构案”中,有关当事人利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信息,在上市公司披露前大量买入,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移送至司法机关,相关涉案人员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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